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铭俊
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题中之义。
在湖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好政策?
2月26日,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进行了梳理发布,一起了解——
1.对通过认定授牌并投入运行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按照《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湘财企〔2022〕10号)规定,根据中试平台(基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的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的申报流程:组织申报、市州推荐、审核论证、择优布局、挂牌命名。
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进行管理。对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3.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申报方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https://kjt.hunan.gov.cn),进入“湖南科技云平台”。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申报流程:组织申报、审核论证、择优布局、对认定的中试基地授予“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牌匾。
4.强化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对为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其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对骨干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可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在资产管理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
5.对高等院校有行政职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行区别于一般党政干部的管理。担任高等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的,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持股情况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报告,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禁业范围发生冲突。督促高等院校落实管理服务人员激励措施,原则上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6.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含奖励)。高等院校应制定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含奖励)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7.完善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建设省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平台,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高等院校合规免责交易。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根据服务绩效,按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
8.设立湖南省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大学科技园等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分别用于研发团队与初创企业的种子与天使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始阶段的支持力度,推动高等院校优质科技成果在湘落地转化。
9.强化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对为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其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对骨干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可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在资产管理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
10.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将成效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11.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科研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入股股权),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自主分配,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12.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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