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青少年涉网侵害名誉权案件为研究样本,深挖青少年言论失范问题成因,并针对这些问题相处相关治理对策与建设性意见。报告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48件,结案33521件。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占比28.02%。
经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艺人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同时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网络侵权案件的原告共涉及34名艺人,包括17名男性和17名女性;原告年龄最小为20岁,最大为50岁,平均年龄为32.91岁。
这份报告集中客观地展现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现状。对于文娱法律工作而言,特别是以维护艺人名誉权为主要责任的文娱律师而言,这份报告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的侵权规则,值得关注和学习。
第一,侮辱性的称呼如与特定明星形成对应关系,即构成侵权。
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除少部分案件使用常人可理解的谩骂侮辱词汇外,其余侵权行为均使用“饭圈黑话”。这些“黑话”主要表现为明星的黑称,即侮辱性语言的谐音等。虽然被告没有直接使用该明星的姓名,亦未直接使用常用的侮辱词汇,但是法院认为,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与特定明星形成对应关系,就可以认定为被告在对该明星进行侮辱,构成侵权,因此,即便是被告以非“指名道姓”作为抗辩,也无法否认侵权事实。
第二,辱骂明星的粉丝群体,可能构成对该明星的名誉侵权
在微博上兴起的骂战中,有大部分都是粉丝之间的互相谩骂,而明星之间的关系并不如粉丝之间那般剑拔弩张,甚至可能是和和气气的。但是在粉丝互相谩骂的过程中,由于粉丝之间互不知晓对方的真实姓名、长相、职位等个人信息,无法从这些角度进行攻击,就转而将对个别粉丝的愤怒转向明星。具体表现为用侮辱性绰号辱骂某明星群体,借以含沙射影辱骂该明星。法院认定,如果被告对粉丝群体的侮辱用词包含对该明星的侮辱意思,构成对该明星的侵权。届时,被告无法用侵权对象非原告来进行抗辩。
第三,诉讼期间内被告获得的“打赏”,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在一些案例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仅未认识到侵权事实的违法性,反而继续传播侵权言论,引得同属性粉丝的追捧,对原告进行二次伤害。不少被告还在微博中开通了打赏功能,组织粉丝为其筹款。为此,法院将被告因打赏所获得的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缴。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被告的嚣张气焰。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强调道,艺人的工作性质就是面向公众开展演艺活动,提供文化产品。因此,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艺人对于一些批评应有一定的宽容,尤其是对于其作品的客观评价,不应将其认定为是侵权名誉权。
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明显偏离公知事实的侵权言论,艺人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院的判决粉碎谣言,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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