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收到营销短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王某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为了避免骚扰,王某按照短信的内容指示发送了退订短信,并由此产生了0.1元的费用。为此,王某将发送该短信的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00元。4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并酌情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1元。
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某某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同日19时13分,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广告骚扰,王某回复“R”退订,由此产生短信资费0.1元。之后,王某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王某退订后,再未收到该码号端口发送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对工作和休息均造成较大影响,侵犯其安宁权,并造成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骚扰,同时承担其短信退订费0.1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通信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00元。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案涉手机号码为原告实名注册,与其本人特定相关,可以将原告从众多自然人中区分并特定化,因此该手机号码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但被告使用的码号仅向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次,且发送时间并非在深夜等明显不合时宜的时间段,短信中未出现原告的姓名,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发送退订短信后,该码号端口未再向原告发送短信,因此,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本案中,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向其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构成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因此,法院判决短信发送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用户退订短信产生的资信费及维权的合理支出。但是否侵害用户的隐私权还需根据发送短信的频率、时间及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若短信的内容及频率足以使用户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影响了私人生活的安宁,则还需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