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向股票质押融资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股票质押融资。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否从一级市场购买公司债券?
私募证券基金可以从一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可以投资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投资场外期权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不得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可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若基金投资策略以上市公司定增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为主,建议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海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交易所的产品?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票据不属于私募证券类基金投资范围。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吗?
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1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和创新层?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可以投向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1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否可以投资科创板?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除了战略配售外,不可以投资科创板。
12、标准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什么?私募基金投向标准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备案时产品类型应选择什么?
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标准化可转债是在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化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标准化可交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的可以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可交换债券。标准化的可转债分为公募(公开发行)可转债/可交债、私募(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可交债。
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的可转债和可交债的,应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标准化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产品类型应选择固收类基金。
1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1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证券业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15、沪港通、深港通是否属于跨境投资?如果投资范围涉及到沪港通、深港通、资产支持证券的该如何在系统中勾选投资范围?
沪港通、深港通不属于跨境投资;投资范围涉及沪港通、深港通的勾选“股票”,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勾选“交易所债券”。
1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发行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吗?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17、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备案时产品类型应选择什么?
18、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可转债的相关要求?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1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收益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2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2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2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2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2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25、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6、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7、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2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是否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否可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不可以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2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能否购买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票问题可咨询相关交易所。杨春宝律师私募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30、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但不能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请参照《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要求。
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IPO的新股认购?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IPO的新股认购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用于A股的场外质押?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A股的场外质押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3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项目有什么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向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应当符合国家调控精神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
35、法院拍卖的流通股是否属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能否投资法院拍卖的流通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法院拍卖过程是公开的,所以法院拍卖的流通股不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不得投资法院拍卖的流通股。
36、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A已上市,现上市公司A拟发行可转债,对原股东配售。该基金是否可以认购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如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公司未上市前已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上市后,该基金可以认购项目公司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37、投资方式为股权+债权的私募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有什么要求?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8、私募投资基金投向信贷资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收(受)益权等特殊标的,目前可以备案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备案,并说明理由:(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六)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七)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九)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9、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